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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意義必要性有哪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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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舉|收藏|2019/11/18 14:45
全部回答(1)
  • 一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,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“三險一金”等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。主要原因:對個人取得兩處以上綜合所得且合計超過6萬元的,日常沒有合并預扣預繳機制,難以做到預扣稅款與匯算清繳稅款一致,需要匯算清繳。
      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所得,且四項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“三險一金”等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。主要原因:上述三項綜合所得的收入來源分散,收入不穩(wěn)定,可能存在多個扣繳義務人,難以做到預扣稅款與匯算清繳稅款一致,需要匯算清繳。  
      三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,預扣預繳的稅額低于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。
      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的。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,如納稅人年度預繳稅款高于應納稅款的,可以申請退稅。


    回答于 2019/11/20 11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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